内蒙古江苏商会章程
(内蒙古江苏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内蒙古江苏商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Jiangsu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IJ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江苏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公司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及行业社团组织的规定。本团体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以推进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本着为会员服务,为在内蒙古的江苏籍企业、江苏人服务的精神,团结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及与内蒙古自治区有联系的江苏籍工商业及各界有识之士,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江苏籍企业形象,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组织江苏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为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江苏企业来内蒙古发展,并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社会团体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家居中心
电话:0471—2306255(传真) 0471--2306557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自治区及与内蒙古自治区有联系的江苏籍各界人士的纽带和桥梁,其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会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会员树立民族团结观、诚信观、法制观、权利观和义务观,提倡和弘扬苏商精神,不断提高会员的商业经济意识和从业素质;
(二)加强本商会与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部门及各界之间的联系,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的经济发展与联系发挥积极作用;
(三)介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贸洽谈和联谊活动,加强同乡之间的感情交流,团结互助,资源共享,不断增进本商会的凝聚力。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等服务。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当地社会各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协调江苏商会企业开展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发展;
(六)组织江苏在内蒙古的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提升江苏商会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七)建立单位会员间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八)引导更多江苏企业来内蒙古投资发展,并为它们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
(九)搞好商会舆论宣传工作,办好会刊《内蒙古江苏商会通讯》,为会员提供信息和交流平台。
(十)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并积极承担义务;
(三)系江苏籍在内蒙古自治区或与内蒙古自治区有联系的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本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商会工作有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 自觉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商贸洽谈和联谊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完成本商会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对本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审议通过待业规范、协议、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高尚,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在工商业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热心本会工作,在会员中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 会长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临时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实施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 秘书长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并对会长、副会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会费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